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汉莎航空关于手提行李规定通知

 

 

内容发布时间:2007-11-22 10:19:34

自2008年11月6日起,在欧盟境内出发及转机的航班上将/已限制携带液体物品登机。此限制适用所有从欧盟境内出发及转机航班,也适用于所有德国境内的航班。

手提行李中的液体和胶状物品,如护肤与美容用品等只能在符合下列规定的前提下携带:

* 装有液体及类似物品的容器其容量不得超过100毫升(以包装上标明的容量为准)

* 所有容器必须全部装入一个透明、可重复开封的塑料袋内(如“拉锁式塑料袋”),其容积不得超过一升

* 每人只能携带一个塑料袋

* 该塑料袋必须在安全检查处单独出示

须带入机舱的药品与特殊食品(如婴儿食品等)可在塑料袋之外携带。此类物品也必须向安全检查人员出示。

不符合尺寸规定的物品及塑料袋禁止带上飞机。自2008年9月29日起,美国已在其飞抵及转机航班上实施了类似规定(90毫升容器限制)。然而目前,德国的机场在其飞往美国的航班上允许携带100毫升的容器。

在欧洲机场或欧盟注册的航班,例如:德国汉莎航空公司航班上购买的免税商品,可装入一个封好的袋内携带,同时还必须出示当日购物凭证(不适用于前往美国的航班或代码共享航班)。对所购商品的封装将由出售该商品的商店进行。

请您在启程前访问德国汉莎航空公司网站www.lufthansa.com直接了解最新规定的详情。

德国汉莎航空公司无法对该法规施加任何影响,因此,提醒旅客在旅行计划中留意相关规定,只携带最必需的手提行李物品。

德国汉莎航空公司

2008年10月31日

 

 
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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