哪些物品被禁止出境?
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下列物品出境: 1. 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; 2. 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、印刷品、胶卷、照片、唱片、影片、录音带、录像带、激光视盘、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; 3. 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; 4. 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、植物(均含标本)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。
内容发布时间:2007-11-22 11:18:23
版本所有:北京凯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
服务电话:010-65802768 65804505 (多线) 传真:010-65801363
公司地址:北京朝阳门外大街17号翔业大厦302A-G